簡單壓力容器的登記與管理規定
在《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TSG R0003-2007中,符合規定的簡單壓力容器可以按照第六章“使用管理”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。具體規定如下:
使用管理
第四十三條: 使用單位負責簡單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。對于符合規程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,無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。且在推薦使用壽命內的簡單壓力容器,無需按照《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》進行定期檢驗。
第四十四條: 使用單位應建立設備安全管理檔案,對簡單壓力容器進行定期保養、檢查,并做好記錄存檔。當發現異常情況時,應及時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。
第四十五條: 達到推薦使用壽命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報廢。如有需要繼續使用,使用單位應當根據《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》,報特種設備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。
第四十六條: 簡單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時,事故發生單位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,組織搶救,防止事故擴大,并按照《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》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處理。不得隱瞞、拖延不報或者謊報。
另外,在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TSG21-2016的7.1.11部分也提到了簡單壓力容器的相關規定:
7.1.11部分內容: 簡單壓力容器和本規程1.4范圍內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專項要求如下:
簡單壓力容器和本規程1.8范圍內的壓力容器無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,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無需進行定期檢驗。使用單位負責其使用的安全管理,并執行以下工作:
發生事故時,事故發生單位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,組織搶救,防止事故擴大,并按照《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》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處理,不得遲報、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。
(文章來源:申容儲氣罐廠家 http://www.srcqg.com)
使用管理
第四十三條: 使用單位負責簡單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。對于符合規程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,無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。且在推薦使用壽命內的簡單壓力容器,無需按照《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》進行定期檢驗。
第四十四條: 使用單位應建立設備安全管理檔案,對簡單壓力容器進行定期保養、檢查,并做好記錄存檔。當發現異常情況時,應及時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。
第四十五條: 達到推薦使用壽命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報廢。如有需要繼續使用,使用單位應當根據《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》,報特種設備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。
第四十六條: 簡單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時,事故發生單位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,組織搶救,防止事故擴大,并按照《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》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處理。不得隱瞞、拖延不報或者謊報。
另外,在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TSG21-2016的7.1.11部分也提到了簡單壓力容器的相關規定:
7.1.11部分內容: 簡單壓力容器和本規程1.4范圍內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專項要求如下:
簡單壓力容器和本規程1.8范圍內的壓力容器無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,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無需進行定期檢驗。使用單位負責其使用的安全管理,并執行以下工作:
建立設備安全管理檔案,進行定期維護保養、自行檢查并記錄存檔,發現異常情況時,應及時請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檢驗。
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應予以報廢,如需繼續使用,使用單位應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參照規程第8章的相關要求進行檢驗。
發生事故時,事故發生單位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,組織搶救,防止事故擴大,并按照《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》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處理,不得遲報、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。
(文章來源:申容儲氣罐廠家 http://www.srcqg.co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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